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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文茨皮尔斯自由港的工作遵循港口法 (1994)、文茨皮尔斯自由港法案 (1997) 以及自由港和经济特区税务应用法 (2002)。

《港口法》 统辖港口运行和管理程序。该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自由港当局的结构及关键职责、船舶交通管理及运行控制准则,以及其它港口运行事宜。

该法规规定港口 水域 归国家所有,且归属于文茨皮尔斯的自由港的占有范围内,而港口领域 陆地区域 可能属于国家、市政当局、法人实体或私人财产的一部分。所有的水工结构(防洪堤、流量调节水坝、防浪堤、海岸防御工事、航道、浮动导航和工具)均为国家或当地政府所拥有的财产。其它港口公共水力结构可能为其他私人或法人实体所拥有的财产。文茨皮尔斯自由港当局有权 租用或租赁 领地范围内的国家或当地政府所拥有的土地,也有权租用或租赁本领地范围内,港口运行所必须的建筑房屋(建筑物)。 

《文茨皮尔斯自由港法》《港口法》所规定的条款条件之外,还规定了在文茨皮尔斯的自由港开展业务需遵照的规程。本法定义了文茨皮尔斯的自由港的运行准则和管理规程,旨在促进拉脱维亚参与国际贸易、招商引资、生产和业务拓展,以及创造就业机会。本法也赋予了文茨皮尔斯自由港当局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而此双方订立合同为允许在自由经济特区制度下建立进一步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

《自由港口和经济特区税务申报法》就位于文茨皮尔斯的自由港范围内受许可的公司,明确规定了间接(海关、自然资源、消费税、增值税)和直接(公司收入、不动产)税金奖励政策的规程。